个人信息保护实战:一起涉及微信号贩卖的刑事案例剖析-杭州刑事律师郑雪娟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实际应用中,手机号、身份证号以及人脸信息等被认为是个人信息。然而,个人信息的范围并非绝对明确,很多信息是否构成个人信息仍然存在疑问,需要具体判断。此外,如何合法合规地处理这些信息也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则案例(案号:(2021)赣0981刑初376号)来分析实际操作中关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问题。
案例概述:
2020年6月,被告人熊某1等4人从事贩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成品微信号的经营活动。为谋求更多利益,他们在2020年9月共同购买了一款名为“微骑兵”的软件,用于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并贩卖。
2020年10月,被告人共同购置办公设备,租赁房屋,成立了“丰城市某文贸易公司”。公司负责人负责采购空白微信号及销售成品微信号,被告人熊某2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招聘员工,其他被告人及员工参与使用“微骑兵”软件非法制作成品微信号。制作好的成品微信号通过负责人高价卖出,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2021年1月,被告人结伙,在贩卖成品微信号的同时,非法获取他人求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将求职者信息分发给公司员工。员工通过添加求职者微信,谎称自己是“公共科技传媒”的工作人员,以刷单兼职为理由,让求职者添加“导师”的微信,招揽被害人进群,导致部分被害人受骗。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及授权的前提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并转卖牟利,或者非法处理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使他人个人信息陷入泄露、失控风险,并从中获取巨额违法所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熊某1、熊某2等人分工明确,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证据、听取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后,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熊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熊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其他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此案例警示:
-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信息范围可能会有模糊地带,但作为企业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处理个人信息,以避免触犯法律。
- 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涉及获取、使用和销售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审慎对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使用、销售他人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社会公众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获取、使用、泄露。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
个人信息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作为企业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贪图暂时利益而触犯法律。通过本案例的分析,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际操作指导,增强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共同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个人信息,可以联系郑雪娟刑事律师,联系方式:1566909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