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却迟迟未能交付,被征迁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杭州拆迁律师-征迁拆迁补偿调解-郑雪娟律师
前言
面对房屋征收拆迁,很多被征拆人在得到合理的补偿后,顺利签订了拆迁协议,期待着尽快入住安置房。然而,有些安置房却迟迟未能交付使用,有的甚至拖延了三五年。这种情况下,被征拆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难道只能无奈地等待吗?
当然不是。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如果补偿协议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些被征拆人对诉讼持有疑虑,认为诉讼既耗时又耗力,还要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因此选择了沉默忍受。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安置房超期未交付的,征拆方应当按照0.5-2倍的标准向被征拆人支付安置补偿!同时,被征拆人还可以主张违约赔偿!
判决案例1:
三年前,沈阳某地进行了征地拆迁。当时,被征拆人张某与征拆方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征拆方将提供一套安置房和30万的货币补偿作为赔偿。尽管当时张某对这个赔偿感到满意,但三年后,他仍未收到安置房,于是他找到同村的其他被征拆人商量,决定委托律师将征拆方告上法庭。
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法院判决征拆方按月支付张某及其他被征拆人双倍安置补助费。
这是当地有明文规定的判例,如果当地没有明文规定,被征拆人能争取到补偿吗?
可以的
判决案例2:
2014年,李某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拆除李某的房屋,并在原址修建一套新楼房作为安置房。协议并未约定具体的交付时间。几年后,李某履行了自己的搬迁义务,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协议,没有按时修建新楼房并交付给李某。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评估价格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有可能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未履行的部分则终止履行。因为李某的房屋已经被拆除,不能恢复原状,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楼房的价值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在征地拆迁和补偿问题上,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都非常重要。如果遇到类似问题,被征拆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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