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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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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8110民初1319号

原告:杨某刚,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雷,甘南县查哈阳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某,女,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程,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刚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雷,被告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4月,原告杨某刚与被告于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打工相识,2020年7月,双方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交往过程中的日常花销基本上都是由被告于某支出的,而且于某因为跟杨某刚交往之后还拖欠了贷款。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5月27日期间,原告杨某刚先后十四次向被告于某转款88000元。

同时查明,杨某刚与于某交往期间,于某意外怀孕,于某自己回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做了人流手术。2022年初,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之后,杨某刚经常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息、发微信方式想约于某见面。2022年6月,杨某刚得知于某已经回到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后,便来到农场寻找于某。

另行查明,杨某刚与于某交往时,杨某刚已经结婚,有其自己的家庭。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中,杨某刚与于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杨某刚主张诉争款项系借款,但其仅提供了向于某转款的记录,而被告于某提交的2022年6月3日双方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在双方交往过程中的日常花销基本上都是于某支出的,于某因为跟杨某刚交往之后还拖欠了贷款,且在通话录音中杨某刚明确钱都花给自己了,当于某问:“你来跟我要钱,对吗?”,杨某刚回答:“我没有说要跟你要钱”。因此,杨某刚应当对双方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承担举证证据责任,杨某刚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杨某刚与于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杨某刚要求于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某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杨某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王君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