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父母一方去世,小伙根据公证处常规操作,竟损失4套房!
前段时间有一个小伙子(后续称小明)来咨询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判小明从父母那继承的8套房产需要分一半给前妻,希望找我们房产继承律师二审上诉。
这可是个大单,当时心里想着从常规操作来找可操作性,结果拿来资料一看,瞬间无语了。
当事人财产情况
首先,这8套房产是当时小明的母亲去世,母亲临走的时候并没有留下任何的遗嘱,根据民法典,婚后共同财产50%属于母亲,50%属于父亲。属于母亲的50%分别法定继承给了小明和父亲,比例为小明50%:父亲50%。也就是实际上小明分得了25%的房产。
因为父亲还在世,所以实际上小明分得了2房产。父亲的意思是,以后他的6套也是留给小明的,所以小明未来可以继承共8套房产。然而在当时,小明的婚姻已经出现了危机,但是当时,并没有提起离婚诉讼,按照相应的规定,这25%的房产,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能够分得的是12.5%的房产。
而这时,父亲的一个操作,让后面的情况复杂了起来。
小明去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时,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建议小明:
既然父亲去世时也要把遗产留给他,不如直接放弃继承,这样他可以现在就获得4套房产,省的以后再跑一趟,这也是很多家庭的惯例。
在咨询了父亲的意愿后,父亲觉得可以更加一步到位,把自己的房产也转到小明名下。小明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于是父子俩便在公证处进行了如下操作:父亲放弃母亲财产继承权,并把属于自己的4套房产赠与给了小明。小明对8套房产进行了公证。
看完这一点,懂法的小伙伴们应该已经发现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 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而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从第四条我们可以看出,小明父母的财产因继承,都变成了小明的财产。同时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
而公证处所谓的惯例操作,让本来在离婚前只分到2套房产的小明,提早获得了全部8套房产。也就造成了小明前妻在离婚后,将属于父亲继承及赠予小明的那75%房产分走了一半。
房产继承律师操作
那么,小明本来应该如何操作能让小明在这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损失最小呢?
答案是:小明放弃继承权,由父亲全部继承母亲婚后共同财产,并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小明。这样,在父亲去世前,这8套财产都属于父亲个人。小明也不会因此损失任何房产。
看完资料以后,我对当事人表示十分同情,然而我们要知道,律师并不是法师,更不是魔术师,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遗产继承,很难有操作的空间了。
母亲去世后,小明父亲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操作,让小明本来继承的2套房产变成了4套,导致前妻多分了一套房产;而赠与行为,又让小明的房产变成了8套,导致前妻又多分了2套房产。
后续操作
但是幸运的是,小明父亲还在世,后面小明父亲做了一个补充,补充的内容是在于这个赠与是赠与给小明个人,而不是赠与给小明夫妻。这样,小明只需要分给前妻2套房产,挽回了一部分损失。
如果看到这篇文章的你,也有类似的情况,一定要注意,在本案中因父母双方都双亲过世,且小明也没有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法律上来说,母亲的第一社会继承人只有父亲跟这个儿子,没有其他的人,所以小明可以直接放弃继承。否则不可依样画葫芦,不然有母亲父母或小明其他兄弟继承财产的情况出现。
如果您也有房产继承方面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联系方式:15669090236(房产继承律师郑雪娟|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