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房产纠纷律师郑雪娟:赠与合同在不同的情况下,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案例 1
父母去世要求兄弟协助过户,同为继承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与人去世后,受赠人或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情介绍
韩先生与宋女士是夫妻关系,韩某海、韩某江、韩某河是二人生育的子女。
2010年,韩先生、宋女士与小儿子韩某河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由于小儿子韩某河对二人照顾较多,二人同意在生前将位于西城区三里河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儿子韩某河,其他人无权提出异议。
《赠与协议书》签订后,韩某河考虑到父母健在,为顾及二老感受,未及时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韩先生与宋女士相继去世。
2018年,韩某河要求其他继承人韩某海、韩某江履行《赠与协议书》,配合他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韩某海、韩某江主张二人并不清楚《赠与协议书》的情况,并表示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三兄弟都有权继承,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韩某河名下。
于是,韩某河将韩某海、韩某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
同时继承人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并继承,既继承了赠与人配合受赠人过户的义务,也继承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
具体到该案中,由于韩先生与宋女士在世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且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书》并未办理公证。
因此韩先生与宋女士去世后,在韩某海、韩某江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韩某河就无权要求其他继承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书》。所以,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韩某河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父亲去世,前妻儿子要求继承房屋,受赠人有权要求履行赠与合同。
案情介绍
江苏南通的李老爹去世后,受赠房产的孙子将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李老爹的大儿子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行使撤销权。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的继承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和王阿婆1954年生育儿子李大山;
第二次婚姻1960年和孙阿婆结婚,结婚时孙阿婆有个未成年儿子孙小松,孙小松由李老爹和孙阿婆抚养成人;
第三次婚姻1998年和陈阿婆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孙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儿子孙西,女儿孙红。2007年,孙小松患病去世。
1998年,李老爹在和陈阿婆结婚前,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
2011年该房屋拆迁,李老爹和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李老爹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给孙西。
2017年5月,孙西代李老爹认购结算了南通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并对该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后因李老爹生病住院,一直未能与孙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2018年3月,李老爹因病去世。李老爹的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孙西将李大山、陈阿婆、孙红一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并提供了李老爹生前与孙红的一份录音,证明李老爹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了孙西,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庭上,陈阿婆表示该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财产,自己无房产份额;孙红表示自愿放弃对李老爹的遗产继承;
李大山则认为,李老爹赠与给孙西房屋的时候神志不清,该赠与合同无效;
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现在其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李老爹思路清晰,问答连贯,录音中李老爹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给孙西的。
谈话录音与《结算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
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认定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孙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
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严永宏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规定,撤销权为形成权,是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专属性,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否则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开宗明义说明其立法宗旨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本案中,在李老爹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此外,本案中李大山并未举证证明孙西作为受赠人,存在致使赠与人李老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因此,李大山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从上面的两起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同样是赠与合同未办理公证及过户,在不同情况下会出现结果完全相反。
同样的情况不同的诉讼请求,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此类问题一定要咨询有经验的律师,由律师来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主导解决。
如果您也有房产赠与方面的纠纷问题,可以来电联系房产纠纷律师郑雪娟:15669090236(杭州房产纠纷律师郑雪娟|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