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律师: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引言
有很多客户因为孩子抚养权问题咨询过我,他们想知道法院的判定倾向、条件,想了解如果没有拿到孩子抚养权,能不能保证探视权。今天杭州子女抚养权律师郑雪娟律师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法院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倾向,以及探讨一下探视权执行难的问题。
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一般来说,如果是协议离婚,抚养权归属哪一方,只要是能够沟通解决的,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院方面都会认可。例如夫妻双方轮流行使抚养权,也是可以实现的。
如果是诉讼离婚,说明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权分配以及孩子未来的规划上有比较大的分歧,或者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等。
这种情况,作为律师,我可以为您提供以下建议:
-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注意与律师充分沟通,了解诉讼进展和应对策略。
- 尽可能详细地记录您与孩子的日常生活,包括孩子的生活习惯、医疗情况、教育情况等,以此证明您具备照顾孩子的能力。
- 如果您决定起诉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您需要准备一份详细的抚养方案,包括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娱乐等方面的具体安排,以此证明您对孩子的关爱和能力。
- 如果您与配偶之间存在财产纠纷,您需要详细了解自己和配偶的财产状况,并在诉讼中提出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并作出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规划。
孩子抚养权纠纷在法院实践中一般如何判?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八周岁以上
在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总之,如果离婚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当事人一方都需要对自己有能力抚养子女和能够为子女提供健康成长环境进行举证证明。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如果,你对解决子女抚养权还有其他疑问,你可以咨询杭州抚养权律师郑雪娟:15669090236,我将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应解答。抚养权诉讼需要您和律师共同协作,认真准备和应对,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探视权执行难的问题
什么是探视权?
所谓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为什么探视权执行难?
离婚争议:离婚是探视权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子女的看护和抚养产生争议,导致探视权的执行难度加大。特别是在父母关系不和谐或存在恶意诋毁、报复等情况下,探视权更容易无法得到执行。
孩子的意愿:孩子是否愿意与对方父母见面,是执行探视权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孩子拒绝与对方父母见面,执行探视权就会面临困难。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到孩子的意见权和最大利益原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执行难度高:“在一般的金钱给付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拒不履行时,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时基本没有障碍和心理负担,但在探视权执行案件中,抚养人一方(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不按协议履行,法院拘留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会不会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否违背了探视权的初衷?所以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采取强制措施。”
与财产权相比,探视权是当事人实现亲权的一种方式,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所以探视权执行最大的难点在于情感阻却,主要表现为抚养人一方的阻挠、不配合,双方难以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共识。
探视权的执行需要一定的协调和配合,如果执行难度高,就会增加探视权的执行难度。法院执行的也不是天天有时间陪当事人去看孩子。
虽然现在法院讲究人性化,但是本人还是认为,对于拒绝对方探视权的行为,应该加以限制,而失去子女抚养权则是最大的限制方法。
探视权纠纷解决案例
本人在处理探视权执行问题上碰到过一个法官,在法院对父母双方进行调节的时候,因父母双方之前有较大感情矛盾,导致男方为了报私愤,经常拒绝女方探视权。
为了保障女方的合法权利,在法院调解的时候,法官问男方:
你是否能切实保障女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吗?男方只能回答:是。
同时法官又问:如果今后你不能保证女方的探视权,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你是否同意?男方最后也同意:保证探视,否则同意变更抚养权。
这两句话因为是记录在庭审笔录上的,当事人本人可以到法院调取。也就是说,如果今后这个案子的男方继续阻挠女方探视,那么女方可以到法院调取这次的笔录,作为证据,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很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而男方为了不丢失抚养权,也会尽量保证女方探视权。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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