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遗产继承律师:没有直系亲属,遗产该由谁来继承?-郑雪娟律师说法
【案件介绍】
刘老伯一生未婚,没有儿女,他在2018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个兄弟姐妹均已去世。
由于这套房产的分配问题,刘老伯的七个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和外甥媳妇将他的侄女朱女士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当时,中国民法典尚未实施。原告七人称,刘老伯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去世时没有第一或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原告和被告共同对其生前的生养死葬进行了义务的履行,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分享刘老伯全部的遗产。
被告朱女士没有做任何表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郑雪娟律师解析】
2021年1月1日,中国民法典实施之际,此案仍在审理中。民法典新增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原告随即更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将刘老伯的房产进行分割。
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刘老伯的房产将由两名原告,即刘老伯的外甥和外甥女共同拥有,同时,这两人支付朱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40万元。
至于七名原告之间的遗产分配,则由他们根据内部协商方案自行妥善解决。
郑雪娟律师指出,侄甥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在此案中,被继承人没有订立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针对的是被继承人去世时没有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并且也不存在适用第一款代位继承的情况。通常适用的情形可能包括未婚未育的单身人士、丁克家庭、失独又无孙辈(外孙辈)的家庭。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此外,法官在本案中也提到了遗产调解的重要性。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通过调解能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不仅能够避免官司的长期拖延和费用的浪费,还能够维护家族关系和睦,避免因为继承问题而导致家族分裂和矛盾加深。
因此,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我们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虑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和亲属间的血缘关系,并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实现公正、合理的遗产分配,维护家族和睦,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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