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雪娟律师:买卖合同中的债务加入与还款责任
案例:
2020年春节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蔡某勤与姚某协商订购200支额温枪,并支付77000元货款,姚某收款后与杨某昊联系订购150支额温枪,并付款42000元。后姚某、杨某昊均未能交付货物,经蔡某勤催要,姚某退还蔡某勤15000元。杨某昊向蔡某勤出具承诺,表示其因被他人诈骗不能交付货物,如2020年6月3日前不能退赃退赔,愿意直接退还蔡某勤42000元。
后姚某、杨某昊均未退还货款,蔡某勤遂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昊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郑雪娟律师看法
根据生效裁判的判决,蔡某勤和杨某昊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免除姚某的还款责任,并且双方的诉讼请求也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这不是一个债务转移的案件,姚某应该对62000元的货款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昊主动向蔡某勤表示承担42000元的债务,这个行为被认为是债务加入。
在民法典之前的法律中没有对债务加入作出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因此,可要求姚某承担62000元及利息的还款责任,杨某昊也要对其中的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由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昊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意义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总结民商事审判经验,回应民商事实践发展需要,以立法形式对债务加入作出规定,赋予民事主体更加多元的选择,对于贯彻自愿原则、保障债权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审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还款意思表示不属于债务转移,而是构成债务加入,是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增制度规则的一次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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